工程款抵房没过户,施工单位为何仍能保住房子?建筑工程纠纷中的权利博弈

首页 > 产品大全 > 工程款抵房没过户,施工单位为何仍能保住房子?建筑工程纠纷中的权利博弈

工程款抵房没过户,施工单位为何仍能保住房子?建筑工程纠纷中的权利博弈

工程款抵房没过户,施工单位为何仍能保住房子?建筑工程纠纷中的权利博弈

在建筑工程领域,发包方因资金紧张而以房抵工程款的现象并不鲜见。实践中,经常出现一种情形:发包人与施工单位签订以房抵款协议,约定将特定房屋抵顶给施工单位,用于清偿拖欠的工程款。但双方却迟迟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。此后,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介入,申请查封该房屋,施工单位提出执行异议,主张排除执行。令人意外的是,法院常常判决施工单位胜诉,即便房屋尚未过户,施工单位依然保住了房子。这背后究竟是何种法律逻辑?对建筑施工企业又有何启示?\n\n“工程款抵房”本质上是以物抵债,属于债的消灭方式之一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四条、第五百四十七条以及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(民事部分)纪要》的相关精神,以物抵债协议可以分为两类:一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;二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。不同时间点达成,法律后果截然不同。对于工程款抵房而言,通常工程款已届清偿期或已结算确定,多属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。\n\n为什么可以对抗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,案外人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方可排除执行:(1)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;(2)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;(3)已支付全部价款,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同意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;(4)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。这一规定原本适用于一般的房屋买卖,能否扩用于以物抵债泛化争议但有工程视野二条)通过。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的关键就是抵债房是否符合\\\

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://www.zhongwanzhiyou.com/product/48.html

更新时间:2026-09-21 20:43:03